【发稿时间 :2020-11-06作者:副标题:来源:阅读次数:】
一、招标条件 | |||||||||||||||||||||||||||||
平安镇水利站维修及小房村村部维修项目已经由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县备案。以大行审发【2020】165号批准建设,招标人为盘锦市大洼区平安镇人民政府,工程所需资金来源为自筹。项目出资比例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平安镇水利站维修及小房村村部维修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对投标报名人的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方法选择合适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 |||||||||||||||||||||||||||||
二、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1.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平安镇 2.工程规模: 房屋建筑工程:结构: 跨度: 建筑面积: 725.2㎡ 其中: 层数: 其他: 。 3.本公告共划分为1个标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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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期要求:2020年12月08日 开工至 2020年12月31日 竣工 | |||||||||||||||||||||||||||||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 |||||||||||||||||||||||||||||
1.资质等级及范围:[施工总承包·建筑工程·建筑工程三级](含)以上 2.项目负责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注册二级建造师·建筑工程](含)以上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其它要求:4.1在投标截止日存在其他任何在建合同工程上担任项目经理的,不得以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身份参加本次投标。在建合同工程的开始时间为合同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通过招标方式的,开始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结束时间为该合同工程通过验收或合同解除日期。 4.2投标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人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注:一年以上(含一年)是指委托代理人与投标人签订的劳动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本项目开标截止之日止。社会养老保险为在投标人单位缴纳一年以上(含一年),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单位除外】;投标人须提供省(市)信用办或同级及以上或相关部门备案或认可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等级BB级(含)以上信用报告,以网上查询结果为准。4.3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5.允许互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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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标 | |||||||||||||||||||||||||||||
1.投标保证金或投标担保金额:2.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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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标时间: 2020年11月27日 0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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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网上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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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递交网址:通过辽宁城乡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sgczb.com:8055/TPBidder/memberLogin网上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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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标方式:
远程开标(不见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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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开标说明:请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登录“辽宁省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综合服务系统(“不见面交易”综合服务系统)http://nmts.lnwlzb.com/bidopening” 进行远程、在线解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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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招标文件的领取 | |||||||||||||||||||||||||||||
1.领取时间:2020年11月06日 08时30分至2020年11月12日 16时00分
2.领取地点:请到辽宁城乡建设招投标交易平台http://www.lnsgczb.com:8055/TPBidder/memberLogin文件领取菜单资格确认并领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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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说明 | |||||||||||||||||||||||||||||
需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2万元整(人民币),须在2020年 11月26日15:00前递交到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到账时间为准。(投标单位须从基本账户汇出,并注明项目名称,否则,因款项用途不明导致投标无效等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投标保证金交纳的形式以招标文件为准。递交投标文件时,投标人应将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凭证编制在投标文件内,否则其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选择电子保函方式,投标人须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辽宁省盘锦市)http://202.97.171.175/ ,选择“电子保函”,按操作手册提示,首次使用先注册,然后登录电子保函系统,进行线上投保;投保成功并经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认后生效。(提醒:请务必在递交保证金截止日期之前进行投保。) | |||||||||||||||||||||||||||||
七、发布公告的媒介 |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辽宁城乡建设工程交易平台上发布,同时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平台上发布 | |||||||||||||||||||||||||||||
八、招标人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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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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