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11-17作者:副标题:来源:阅读次数:】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市场化的通知
辽住建〔2020〕31号
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住建局,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电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主体:
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要按照市场化方式建设、运营。目前,我省第一批市场化交易平台已稳定运行一年有余,根据《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工程招投标电子交易平台市场化改革方案》工作安排,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建设工程交易平台市场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严格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支持按照市场化原则建设运营交易平台,鼓励交易平台平等竞争,向交易主体提供更多便捷服务,进一步优化交易体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省内自主选择交易平台。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也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
二、完善交易平台接入机制
凡是符合《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技术标准》,通过《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的三星检测认证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安全保护第三级“安全标记保护级”评测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均可接入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各类市场主体建设的交易平台应当主动对接监管平台和服务平台,依法接受统一监管,接入成功后方可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
三、规范交易平台运营行为
(一)交易平台运营主体应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单位,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且无违法、违纪和违反公平竞争等不良行为。交易平台可自主确定经营模式,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公平竞争、合规运营。运营主体以及技术服务提供商均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参与第三方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等涉及信息安全性产品应用的销售、运营、维护和技术服务。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二)交易平台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要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部署在境内。
(三)交易平台应具有完善的运行规范和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业相关规章制度、管理规定、服务流程、服务标准、评价标准,应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应提供公开规范的用户操作手册,能提供7*24小时的在线技术支持服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级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应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交易平台运营行为的监管,确保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保障交易平台自主运营的市场地位,避免受到不公平待遇。要通过交易主体反馈和评价,本着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交易平台进行评价考核,推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电子招标投标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