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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
电子印章应用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建[2009]77号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不断提高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通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的应用,逐步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评标等活动,实现招投标的网上监管,增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和透明度,实现招投标的规范管理,现制定《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应用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
辽宁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数字证书和
电子印章应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强化电子政务在招投标管理中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建设部《建设事业信息化“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我省招投标管理的实际,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网上统一招标工作流程,通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以下简称CA印章)电子化招投标管理手段,进一步提升招投标活动的信息化服务水平,降低招标投标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增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意识和提高招投标透明度,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实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均应履行网上招标备案流程,通过数字证书和电子印章确认的方式,在网上公开发布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文件的补遗文件和打印下载中标通知书,实现招投标的规范管理。
第三条 数字证书须经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数字证书认证机构签发。数字证书主要用于网络通讯中识别通讯各方身份信息的相关数据,并以数字证书为核心的加密技术,对网络传输信息进行加密和解密、数字签名和签名验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完整性和交易主体身份的真实性,签名信息具有不可否认性和保障网络应用的安全性。
第四条 电子印章是电子化办公的主要工具之一,是应用数字密码技术,结合数字证书和模拟传统实物印章的图形化电子签名,是数字证书电子签名的形象化表示,其管理、使用方式类似实物印章且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条 凡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招投标管理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以及相对应单位的使用人员(以下简称使用人员),均需办理CA印章。CA印章主要是对电子标书、网上招标备案和中标通知书的打印下载等环节的确认。
第六条 电子标书由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相关资料组成,与纸质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凡应用电子标书进行招投标活动的各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必须保证电子标书与纸质标书内容的一致性,同时电子标书须加盖“CA印章”,纸制标书加盖法人印章,否则不予生效。经电子印章确认的招投标文书一经签章,即具有法律效力。采用电子化招投标的建设项目,须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七条 电子标书的提交,招标时招标人应为投标人提供电子招标文件和纸质标书各一套,投标时投标人须提交电子投标书2套、U盘一套和纸质投标书一套(标书内容必须一致)。电子标书分为正本、副本。开标时,以投标人提供的电子投标书正本为准。并作为电子评标的基础资料。
第八条 我省开展电子化招投标分为招标文件公开发布阶段、电子投标阶段和电子评标(含远程评标)三个阶段进行。有条件的市和县(市)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统一部署,可以加快电子化招投标的进程。
第二章 CA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应用招投标CA印章管理的协调、指导部门,监督检查招投标CA印章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外埠入辽企业招投标CA印章的管理工作。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企业的招投标CA印章的申办、应用和管理。
第十条 申领数字证书的使用单位或使用人员应向市级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一)使用单位办理数字认证时应提交以下资料:企业CA印章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法人代表和申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及企业实物印章的纸质印模,原件审核后返还。
(二)企业法人代表、注册造价工程师及相关人员办理个人数字证书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个人数字证书申请表、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应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实物印章的纸质印模,原件审核后返还。
第十一条 各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招投标CA印章申请资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数字证书认证机构负责制作CA印章。CA印章制作完成后,由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向申请使用单位或人员发放CA印章,CA印章所需费用(包括年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取得CA印章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CA印章,确保CA印章的安全。CA印章严禁转借或转让,因转借或转让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CA印章所有人负责。
第十四条 CA印章的持有者如发生CA印章损坏、遗失,应立即报告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需重新申领的,应按照申领程序重新提出申请。由于使用人员自身原因导致数字证书丢失,造成损失的,由使用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由于使用单位发生变更、撤消等原因导致CA印章不再使用的,使用单位须及时向建设工程招投标主管部门交回CA印章,因未及时交回CA印章而出现的后果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定期对CA印章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有权收回或限制使用超出本规定范围的数字证书。
第三章 CA印章在电子化招投标中的应用
第十七条 电子化招投标主要以电子标书的表现形式,通过计算机辅助评标来完成招投标的最终结果,CA印章是对电子标书法律地位的确认,使其具有法律效力。通过CA印章确认的方式,可以保证电子化招投标的安全性和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电子化招投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含补充、答疑文件)、投标文件、标底文件,必须按照电子标书制作软件形成的统一格式进行提交。
第十九条 电子标书制作具体要求:
(一)电子招标文件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招投标现行管理规定,电子招标文件在文件格式上一般由文字部分、参数部分和清单数据部分三部分组成。
(二)电子招标书文字部分应按相关规定编制,并设置相应目录结构,要求通常为2到3级目录,以便于浏览、查找。如有补充、答疑文件时,须与原电子招标文件合并后形成完整的电子招标文件。
(三)参数文件,是计算机管理过程中所设置的参数。代理机构在制作参数文件时必须保证与电子招标文件文字部分内容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电子标书制作完成后,为了保证其合法性、完整性和不可更改性,须加盖CA印章。在标书内容制作完成后要求进行固化操作,以保证标书不再被篡改。在接收到电子标书后,应验证CA印章的合法性。
第二十一条 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标书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该电子标书的打印稿、复印稿或经其他形式电子格式转换的稿件,不具备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利用电子技术编制投标书所制作的软件(技术标、商务标和数据文件),所形成的电子投标书,必须通过电子钥匙(USB KEY)加盖CA印章(加密)。否则不予生效。
第四章 CA印章在网上备案管理中的应用
第二十三条 数字证书的身份认证后方可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备案管理系统,必须通过电子钥匙(USB KEY)进行确认。
第二十四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进行招标文件备案前须按照规定要求制作电子招标文件,加盖CA印章后,登陆辽宁建设工程信息网网上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给工程所在地招标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备案通过的招标文件,须加盖招投标管理部门的CA备案专用印章后,方可对外公开发布,供投标人在线浏览。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出售的招标文件必须经由招投标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通过,并加盖CA印章的,方可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可在线浏览招标文件,但无权下载、打印招标文件。拟参加投标的单位,应按照招标公告中所指定地点购买招标文件。
第二十七条 发售的纸质招标文件封皮由盖有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的明章和盖有电子备案印章下载的封皮合并组成。
第二十八条 中标结果备案时,应在中标通知书上加盖招标代理机构CA印章和招投标主管部门备案专用CA印章,中标通知书加盖CA印章后,方可下载打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