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稿时间 :2023-11-17作者:副标题:来源:阅读次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
招投标有关工作的通知
辽住建〔2017〕163号
各市建委:
为进一步强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管理,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现就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格审查制度
在施工项目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实行资格后审制,且中标公示时应公布未通过审查的评审意见。实行资格预审的,应由依法组建的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申请文件,并公示通过审查和未通过审查的申请人名单及评审意见。在进行资格审查时,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不得提出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到场等不合理要求。
二、规范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
招标人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等方面。严禁招标人设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类工程奖项、社会认证、企业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作为投标资格条件,或以其他方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国家和省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
三、推行暗标方式评审
从2017年10月1日起,依法必须招标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的项目,应采用暗标方式进行技术标评审,减少人为因素干扰。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人在招投标阶段除可收取投标保证金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名目的保证金、诚意金等。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可以银行保函或担保保函等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及时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打击招标代理机构对潜在的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设置不合理不平等条款等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一经查实,予以通报并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招标代理业务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10日